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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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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7-07    来源:   浏览次数: 121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交收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注册仓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押和交收的现货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存放和交收。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监督管理,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 

第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认证并与交易中心签约,为交易商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库。

第五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中心作为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六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将商品交付给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七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经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提交交易中心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

《注册仓单》不能直接用于提货。交易商发出提货申请的,交易中心注销《注册仓单》并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提货通知,指定交收仓库方可为交易商办理提货。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核定库容是指指定交收仓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仓单》的最大数量。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中心批准。

第三章 指定交收仓库的申请、审批和注销

第九条 获得指定交收仓库资格须经交易中心审批,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并经海关核准登记的保税仓库;

(二)符合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对信息对接、抽查抽验的要求;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犯罪纪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四)注册资金不得小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库房、货场有一定规模,仓储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储存条件良好,符合储存交易中心交收商品的要求;

(六)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齐全;

(七)具备良好的进出库装卸能力和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专业管理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十)具备应用交易中心交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能实时准确反映交收商品的动态情况;

(十一)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

(十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 仓库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六) 单位简介及仓库管理制度、货物进出库管理制度、仓库盖章确认的收费标准。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审批办理程序:

(一) 交易中心进行初审;

(二) 交易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交易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批准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并签订《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

(四) 交易中心颁发《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证书、并授牌;

(五) 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专人办理交收业务,并向交易中心提交授权书及其签字样本(原件)和指定交收仓库预留印鉴;

(六) 交易中心及第三方公示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注销资格流程: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注销资格应提前三个月向交易中心递交《终止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交易中心及第三方公示机构予以公告。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注销资格未获批准前,必须按照《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直至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此期间指定交收仓库应妥善办理如下事宜:

(一) 递交《终止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与交易中心全部业务及未完成业务的明细;

(二) 协助交易中心注销《注册仓单》;

(三) 结清相关的债权债务。

第四章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 有权按交易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交易商收取相关费用;

(二)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收商品入库;

(三)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接受交易中心检查和监督。认真做好交易商交收商品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中心报送交收商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中心、交易商的工作;

(三) 保障足够库容,优先安排交易商的交收商品入库;

(四) 提供可储存商品的范围;

(五) 向交易中心、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收商品的最长保管期,出入库、仓储等费用,进出手续、流程,运输、消防措施等,积极协助交易商安排交收商品的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运输等相关事宜,为交易中心、交易商提供良好服务;

(六)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交收商品,确保交收商品安全;并在交收仓位、交收商品、质押商品上设立明显标示;

(七) 保守与交易中心、交易商相关的商业秘密;

(八) 确保出具的仓单与实物相符,对《仓单》及根据该仓单载明信息、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生成的《注册仓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 由于指定交收仓库的原因造成《注册仓单》、《仓单》所有权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权利的,指定交收仓库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 交收商品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保证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收商品数量超损或质量问题的,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的诉讼、仲裁、法院查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十二)  若交易中心调整规则,指定交收仓库应按调整后的规则严格执行;

(十三)  原始单据(仓单、提货单,进、出货物、商品质押原始凭据等)至少保存五年;

(十四)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严禁指定交收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一) 在交易平台上参与其提供交收服务商品的交易;

(二) 开具虚假《仓单》;

(三) 质押产品出库;

(四) 未完成对交收商品规定的检验项目或检验不合格时开具仓单;

(五) 蓄意刁难,造成交易商违约;

(六) 违反交易中心相关交收业务规定,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出入库;

(七) 超出交易中心审定项目、审定标准的收费;

(八) 挪用或擅自调换交收商品;

(九) 盗卖交收商品;

(十) 其它损害交易中心、交易商正当权益的行为。

如指定交收仓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因指定交收仓库违规或违约行为给交易中心或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指定交收仓库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入库和出库

第十六条 交收商品入库流程:

(一) 交收商品接收。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按仓库要求提交《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仓库在收到《入库申请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 交收商品运抵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对交收商品进行验收。在验收入库交收商品时,遇有封识损坏、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与交易商进行沟通,同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三) 商品验收。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商品进行验收(各产品需要提供独立第三方检验报告或者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商、生产地、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等。交收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应到仓库监收;交易商不到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四) 商品入库和开具《仓单》。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验收无误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交易中心规定格式的《仓单》。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根据各种交收商品不同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储存方式,对交收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的交收商品完好。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商的要求,用科学合理的运输方式将交收商品发送出库;交收商品出库应仔细核对《仓单》及交易中心出库通知,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对需要运输的货物应提前做出合理的安排,并告知交易中心、交易商;收回的《仓单》加盖“货讫”章后保存。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交收商品进出库及过户时,应做好保管、统计账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交收商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易中心交收商品的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

第六章《注册仓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仓单》的开具:

对于符合《注册仓单》开具条件的《仓单》,经交易中心确认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根据该仓单载明信息,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其交易终端上查询《注册仓单》的申请情况。《注册仓单》生成后,交易中心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指定交收仓库。

第二十三条 《注册仓单》生成后,可以电子《注册仓单》进行交易和交收。

第二十四条 《注册仓单》不能直接用于提货。交易商发出提货申请的,交易中心注销《注册仓单》并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提货通知,指定交收仓库方可为交易商办理提货。

第二十五条 《注册仓单》注销。

买卖双方成交后办理交收,交易中心注销原卖方项下的《注册仓单》,并通知仓库向买方开具新仓单。

对未成交的《注册仓单》,卖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撤销《注册仓单》申请。

因《注册仓单》对应的货物损毁、灭失或超期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中心在核实情况后,注销相应的《注册仓单》。

    第二十六条 《注册仓单》有效期根据不同商品具体制定。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对《仓单》及《注册仓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保证《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一致。如因《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所有权人出现损失,指定交收仓库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中心有权依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及交易中心和指定交收仓库签订的协议要求指定交收仓库赔偿并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处罚。

第七章 指定交收仓库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中心定期检查、交易中心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具体如下:

(一) 仓库自查: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交收细则、协议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自查情况报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二) 交易中心定期检查:交易中心定期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指定交收仓库每月的自查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对指定交收仓库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则、规范的地方提出整改建议,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 交易中心抽查:交易中心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反映的情况,随时对指定交收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指定交收仓库在商品交收和交收商品仓储过程中对交易中心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 交易中心专项检查:发生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可对交收仓库进行专项检查:

1.交收商品集中、大量出入库;

2.交收商品可能发生质量风险;

3.检查对象可能出现经营及其它风险;

4.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 年度审查:交易中心制定考核标准,每一年度对指定交收仓库工作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中心可以减少核定交收库容、暂停交收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经营状况、账目管理、交收商品保管、进出库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中心按《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交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在第三方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应对仓储风险及弥补相关损失。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每家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因指定交收仓库的责任导致风险损失,交易中心按仓库风险及违约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抵充仓库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仓库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交易中心向交收仓库追偿。

第九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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