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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注册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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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7-07    来源:   浏览次数: 123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仓单》的管理,规范商品交收行为,保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清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指定结算银行以及相关人员在办理与《注册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 

    第三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将商品交付给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四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经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提交交易中心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

《注册仓单》不能直接用于提货。交易商发出提货申请的,交易中心注销《注册仓单》并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提货通知,指定交收仓库方可为交易商办理提货。

第三章 《注册仓单》一般规定

第五条 交易中心建立注册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注册仓单》各项业务进行管理。注册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注册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交易商名称和交易商编号;

(二) 仓单编号;

(三)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

(四) 指定交收仓库名称;

(五) 开具人、开具日期;

(六) 备注;

(七) 《注册仓单》应当载明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注册仓单》可以用于商品交易及交收。

第八条 《注册仓单》均为根据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所载明的信息、按照一一对应关系生成的。指定交收仓库须对《仓单》及《注册仓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保证《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一致。如因《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所有权人出现损失,指定交收仓库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中心有权依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及交易中心和指定交收仓库签订的协议要求指定交收仓库赔偿并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处罚。

第四章 《注册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 《注册仓单》的生成程序包括《注册仓单》申请、审核、开具环节。

第十条 《注册仓单》的审核:

交易商应当确保交收商品无抵押、质押、租借等前提下,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仓单申请书》和《仓单》,申请仓单的注册。

交易中心接到交易商《注册仓单申请书》和《仓单》后进行审核,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开具《注册仓单》。

第十一条 《注册仓单》的开具:

对于符合《注册仓单》开具条件的《仓单》,经交易中心确认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根据该仓单载明信息,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其交易终端上查询《注册仓单》的申请情况。《注册仓单》生成后,交易中心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指定交收仓库。

第十二条 《注册仓单》生成后,可以电子《注册仓单》的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收。

第十三条  《注册仓单》有效期根据不同商品具体制定。

第五章 《注册仓单》的交易和交收

第十四条 《注册仓单》生成后,可以电子《注册仓单》进行交易、质押和交收。

第十五条 《注册仓单》不能直接用于提货。交易商发出提货申请的,交易中心注销《注册仓单》并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提货通知,指定交收仓库方可为交易商办理提货。

第十六条 现货注册仓单的质押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注册仓单》的注销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办理交收交易中心注销原卖方项下的《注册仓单》,并通知仓库向买方开具新仓单。

对未成交的《注册仓单》,卖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撤销《注册仓单》申请。

因《注册仓单》对应的货物损毁、灭失或超期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中心在核实情况后,注销相应的《注册仓单》。

第十八条 《注册仓单》有效期根据不同商品具体制定。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对《仓单》及《注册仓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保证《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一致。如因《仓单》及《注册仓单》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所有权人出现损失,指定交收仓库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中心有权依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及交易中心和指定交收仓库签订的协议要求指定交收仓库赔偿并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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