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 市场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平台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保障交易中心稳健运营,积极稳妥地操作各项业务,严防风险,提高效益,合理提取、缴纳和使用风险准备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市场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中心设立,主要用于为维护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中心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用途。不可预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主要从交易商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和税后净利润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提规则
第五条 市场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一)交易中心初始市场风险准备金按注册资本的20%计提。
(二)交易中心每月从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交易商交易手续费收入的5%。
(三)交易中心每年从年度税后净利润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净利润的3%。
(四)若买卖双方都违约,交易中心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合同违约部分货款5%的罚款,作为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中心注册资本10倍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六条 市场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方式与金额应与市场交易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第三章 管理规则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于管委会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事项告知相关银行。银行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年将交易中心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九条 市场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市场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不得挪用,不得质押,专款专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风险保证金使用时,只能使用“贷记凭证”等主动贷记结算凭证,不可使用‘支票’等借记结算凭证,并且不开通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
(三)交易中心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交易中心风险应当经监管部门发确认后,银行方可批准交易中心动用。交易中心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并在交易中心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银行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风险准备金专户的交易对账单。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以及交易中心应当立即报告监管部门。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属特定用途资金,交易中心与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中心董事会批准,报告管委会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风险准备金专户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税收,由风险准备金专户承担。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使用市场风险准备金弥补风险损失,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再按照风险责任划分向责任方追偿:
(一)交易商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经交易中心批准,向监管部门申请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二)因交易中心不可预见风险产生的亏损。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交易中心应当使用其它自有资产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当风险准备金动用后,交易中心须于七个工作日一次性补足到动用前风险准备金水平,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 使用流程
第十六条 市场风险准备金使用流程:
(一)风险准备金存入时,填写申请表格(附表一),提交存款原因说明,同时提交存款银行备案。
(二)当发生风险弥补亏损时,方可动用市场风险准备金,并向自贸区管委会报告,经批准动用。
(三)风险准备金使用时,需提供正常支取手续凭证,提交支取原因说明(附表二),经存款银行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代偿损失的责任追究
交易中心先行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风险损失后,应由交易中心风险控制部门提交责任追究方案报交易中心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项目损失性质不同,认定责任并对其进行追责:
1、属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的,风险准备金的支出损失由交易中心承担,交易中心不对相关主体或责任方追偿;
2、属于相关主体或责任方主观原因的,风险准备金的支出损失应根据相关主体或责任方责任不同确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金额,也可以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3、如交易中心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风险准备金的支出损失,交易中心有权对其将给予警告、留司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代偿损失确认条件:交易中心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确认为风险准备金代偿损失:
1、相关主体或责任方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交易中心对相关主体或责任方及其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
2、相关主体或责任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交易中心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
3、相关主体或责任方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交易中心对相关主体或责任方及其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
4、经法院对相关主体或责任方及其担保人强制执行,相关主体或责任方及其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
5、其他特殊情况,须有相关佐证资料和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存款原因:
存款金额:大写: 小写:
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公章)
日期
附表二:
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收款人账户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行:
支取原因:
支取金额:大写: 小写:
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