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风险防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风险的防控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二章 交纳方式
第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一)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应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每家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二)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贷记凭证或网上支付等。
第三章 管理规则
第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的管理:
(一)指定交收仓库须交纳风险保证金,交易中心可先行垫付,以应对仓储风险及弥补相关损失。
(二)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不被挪用,不被质押,专款专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三)风险保证金使用时,只能使用“贷记凭证”等主动贷记结算凭证,不可使用‘支票’等借记结算凭证,并且不开通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
(四)账户款项经监管部门发函确认后银行予以支付。
(五)银行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该账户的交易对账单。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使用规则:
(一)当指定交收仓库发生重大事项时,仓库必须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遭遇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水灾等)、工作人员存在禁止性行为、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指定交收仓库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报告。
(二)指定交收仓库发生风险,交易中心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和处置方案。
(三)因指定交收仓库出现以下责任导致风险损失的,交易中心向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交易中心按仓库风险及违约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抵充仓库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仓库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交易中心向指定交收仓库追偿。
1、指定交收仓库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的;
2、验收之后出现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3、在货物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或者没有按规定操作而发生货物灭失、缺少、损坏、污染、变质的;
4、由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发运的货物没有按期发运的,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5、其他因指定交收仓库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使用流程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使用流程:
(一)保证金存入时,填写申请表格(附表一),提交存款原因说明,同时提交存款银行备案。
(二)当仓库不能履行合约责任、发生风险时,方可动用指定交收仓库风险保证金. 并向自贸区管委会报告,经批准动用。
(三)保证金使用时,需提供正常支取手续凭证,提交支取原因说明(附表二),经存款银行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存款原因:
存款金额:大写: 小写:
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公章)
日期
附表二:
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收款人账户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行:
支取原因:
支取金额:大写: 小写:
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