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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稽核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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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7-07    来源:   浏览次数: 1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稽核监督,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交易商合规经营规范发展,交易中心制度贯彻执行,促进整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稽核部门是指交易中心专项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具体部门;稽核组是指为进行特定稽核工作而组成的小组;稽核人员指参与具体稽核工作的稽核人员。

第三条 稽核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察权。

第四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二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稽核部门根据交易中心规章制度,对交易商、交易参与人、交易中心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 交易中心在进行稽核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调)阅、复制与交易、日常经营和各类投诉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档案;

(二)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被调查者以书面形式或直接到交易中心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其他为了开展稽查工作所应享有的职权。

第八条 稽核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稽核部门应当如实向交易中心领导提出稽核报告。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稽核部门的权限

      第十条 稽核部门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出具书面说明。被稽核对象不得拒绝、拖延,并对资料和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稽核对象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被稽核对象应当支持、协助稽核部门工作,如实向稽核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处罚。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稽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选用不同的稽核方式:

      (一)现场稽核:稽核人员深入到被稽核对象工作场所进行稽核;

      (二)非现场稽核:被稽核对象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稽核部门,或稽核部门通过其他方式对被稽核对象相关情况进行稽核;

      (三)其他方式的稽核。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应当根据稽核工作计划,确定稽核项目、稽核方式和稽核人员,按稽核目的与需要可以组成稽核组或由稽核部门独立进行稽核。稽核部门应当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研究制定稽核方案,可以在实施稽核前通知被稽核对象或采取突击稽核的方式。

      第十五条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入稽核现场,稽核人员应向被稽核对象出示稽核通知,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要其配合的事项。被稽核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听取被稽核对象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作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

      (三)稽核检查。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检查被稽核对象的有关档案资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弄清情况,作好稽核记录。特别是对发现有问题的事项,要查明原因、明确性质、提出证据、作好详细记录。

      (四)调查取证。对需要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音像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只有经过交易中心调查核实的证据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五)核实问题。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认真进行核实,综合分析。认定事项必须真实、准确并有足够的依据。由于受稽核手段的限制,确实无法核实的问题,应当作书面说明,详细记录在案备查或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六)填写稽核工作记录。对已核实的问题应当按类别和性质进行归类、整理、认真填写稽核工作记录。

      (七)起草稽核报告。稽核实施阶段结束后,根据稽核工作记录表进行总结,如实写出稽核报告。稽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次稽核工作情况、对被稽核对象业务工作的总体评价、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提交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修改完善后,报总经理阅示。

      (九)稽核部门根据总经理阅批的稽核报告拟定处理决定,经总经理签发后发送被稽核对象执行。

      (十)稽核部门为监督被稽核对象执行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过整改,被稽核对象符合规定标准的,由被稽核对象向稽核部门提交整改结果报告,稽核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稽核部门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和整改力度与结果等综合因素对被稽核对象的违规行为最终采取不同类型的处罚措施。

      (十一)稽核部门对处理完毕的稽核项目,应当将其有关文件、数据资料及工作底稿立卷归档,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十六条 被稽核对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稽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富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阻挠或者妨碍稽核工作;

      (三)提供虚假资料;

      (四)匿藏、转移、伪造、涂改、毁弃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稽核对象违反规则制度、有关协议的,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

      (一)约谈与训诫;

      (二)警告;

      (三)强制培训;

      (四)惩罚性违约金;

      (五)没收违规所得:

      (六)市场禁入;

      (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被稽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稽核之前,自己主动查出、纠正问题并如实汇报;

      (二)情节轻微、经稽核部门查出后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的。

      第十九条 报复陷害稽核人员的,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交易中心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交易参与人、交易中心从业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约,经交易中心确认其违规违约行为属实的,为防止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有权视需要采取干预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有关交易商的入市交易资格;

(三)通知第三方清算所冻结资金、通知第三方仓单公示平台冻结现货仓单和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封存库存实物;

(四)暂停单笔交易;

(五)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限制或干预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复议的期限;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可以通过快递、电子邮件、传真、公告、当事人当面签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