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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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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7-07    来源:   浏览次数: 111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清算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 

第三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将商品交付给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四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提交交易中心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

《注册仓单》不能直接用于提货。交易商发出提货申请的,交易中心注销《注册仓单》并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提货通知,指定交收仓库方可为交易商办理提货。

第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认证并与交易中心签约,为交易商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库。

第六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中心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三章 入 

第七条 入库流程:

(一)  入库申请

1.交易商在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请单》;

2.指定交收仓库在收到《入库申请单》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确定入库时间。

(二)  商品入库

1. 交易商应在经指定交收仓库批准的《入库申请单》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商品入库;

2. 商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对商品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问题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与交易商进行沟通,同时做好验收记录;

3. 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应当到仓库监收;交易商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 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对商品入库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向交易商开具《仓单》;

5. 交收商品的堆放应按照指定交收仓库的规定执行;

6. 商品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须按照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仓储商品数量超损或出现质量问题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向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7. 指定交收仓库不得虚开《仓单》,不得私自允许交易商提取、调换商品。否则该仓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格式填写《仓单》。

第九条 交易商持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准、注册后生成《注册仓单》。

第十条 商品入出库流程详见《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一条 境外商品交收应当在电子合同规定的交收期内完成。交收期是指该电子合同约定日期后(含)的连续三个工作日。约定日为第一交收日,第一交收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交收日,第二交收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为第三交收日。

第十二条 交易达成后,视为双方己签订《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商品交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交易中心为买卖双方办理交易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交收流程规定如下:

(一)  买方选择全额清算,需要准备全额货款,若买方选择净额清算,需要在交易时段结束前30分钟准备轧差后的净应付款。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二)  结算机构在买方确认的时间冻结货款并代买方支付给卖方。

(三)  交易中心将仓单所有人变更为买方,同时通知仓单公示平台变更相应仓单信息;

(四)  交易中心代卖方向买方开具提货通知单。

(五)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须在清算日后3个交易日内且未出库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垫付相关费用。交易中心提请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并在抽样后10个交易日内由质检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复检结果符合交收标准的由提出异议方承担费用,不一致的由卖方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的由仓库承担。

(六)  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溢短)应不超过合同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量和交货价进行调整,收、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发票开具总金额为:

(交货价±升贴水)×仓库实发数量

第十四条 对于采用全额清算模式的自贸区现货交易,在清算规定时间内,上海清算所实时接收电子平台发送的买方资金冻结指令并转发至相关现货清算成员。资金冻结成功后,上海清算所通知电子平台进行仓单过户,并与现货清算成员完成资金结算,同时现货清算成员与交易商完成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净额清算,指上海清算所在清算日对同一电子平台所有纳入当日清算的自贸区现货交易,轧差计算各交易商、现货清算成员应收应付资金,生成资金结算清单,据此进行资金清算结算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若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若买方交易商逾期未提交鉴定结论的,视为对该批交收商品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提出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本次交易终止。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十八条 如发生交收异议,交收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生违约后,交易中心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合同的违约部分终止履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部分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合同违约部分的货值(以办理交收时买方按规定应支付的该部分货物的货款计算X违约金比例)。具体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比例规定如下:

() 以下违约行为违约金比例与交易保证金比例相同:

1.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2.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3.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二)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违约金比例为20%

第二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交易商都违约的,交易中心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交易商分别处以违约部分货款5%的罚款,作为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该交易商其它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仓单》、《注册仓单》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蓄意违约的,除按违约处理外,由交易中心另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清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在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二十九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八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合联稀有金属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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